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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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
    業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性別
    、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
    前項勞工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
    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