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4-1
四之一、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
        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
        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