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16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
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
一、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
二、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但以勞
    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為限。
三、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
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