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19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
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