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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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
      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由
      ,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
      署。提前辦理者,應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為之。但因故無法於事
      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本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