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第 8 條
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時,應繳回已
領取之僱用獎助。
前項情形,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
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