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結合人民團體設立就業服務據點經費補助計畫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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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補助標準
 (一) 本計畫以補助設立就業服務據點所需辦公各項設備及相關業務費為
      限。開辦本項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及軟硬體設備等,
      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辦理就業服務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不
      包括機車、手機。近三年內曾接受本會 (局) 補助電腦設備費用者
      ,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經費補助。另依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規定,不得
      申請出國費用補助。
 (二) 就業服務據點開辦之當年度,每一據點開辦及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
      度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整,設立未達一年者,以實際開辦月數
      依比例調整。次年度起,每一據點每年相關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度
      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整。
 (三) 辦理本項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具備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學歷證明文件者。補助薪資之標
      準如下:教育程度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二九、
      七O五元;有大學或獨立學院得有學位者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二八
      、七六五元;具有專科學位畢業者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二五、九四
      五元。
 (四) 接受補助之人民團體員工,不得以部分工時從事有關就業服務業務
      。但基於業務需要,得彈性運用補助經費,僱用工讀生、部分工時
      者來協助推動就業服務。惟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二員。其薪資以時薪
      計列,且每週工作不得超過三十四小時。
 (五) 接受本會補助所設之就業服務據點,應建立本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
      簡稱本會職訓局) 就業服務之識別系統。本會補助所購置之設備,
      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OO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
      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