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結合人民團體設立就業服務據點經費補助計畫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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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 補助經費每三個月核撥一次,申請補助單位該年度計畫經核定後,
      應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第一季請款收據,先向本會職訓局申
      請撥付第一季補助款項 (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預付款為新台幣三
      十萬元整,第四季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以後各季請款時,應先
      檢送下列資料辦理前季核銷,始撥付下季經費:
      1.前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含求職求才登記表、推介就業和推介就
        業成功名冊及年度就業服務統計表 (格式見附件二、三、四、五
        、六) 。
      2.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和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
      3.各項原始支出憑證 (本計畫僅為部分補助時得檢附影本) 。
      4.有關經費支用,接受補助單位需於事先提出每季經費概算情形報
        請本會審查,每季經費均依當季經費概算表予以核銷,接受補助
        單位所支用數額少於本會原撥付之額度者,得自行留用剩餘經費
        ,至第四季辦理核銷時,再行繳回結餘。
 (二)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內,辦理第四季核銷 (須附第四
      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與金
      額明細表及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等資料) 及檢送計畫執行之總成果報
      告。
 (三) 申請文件或檢送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資料,經查確有不實,除應退還
      已領之補助外,本會後續將不予補助,該單位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