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第 4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
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