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第 5 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