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第 8 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
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