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第 9 條
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
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
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