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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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幣存款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主管機
      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三)存放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
      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與其
      準備資金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四)第二款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指符合下列評等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BBB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信為 BBB(twn) 等級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