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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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貸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借單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連同左列文件向監理會申請:
      1.經濟建設及投資計畫之概要。
      2.所需借款數額及償還借款計畫。
      3.各級地方政府申請借款者,應有同級民意機關議決之同意書或金
        融機構之保證書,鄉(鎮、市)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其上
        級政府償還保證書。但該項借款計畫編有年度預算並經民意機關
        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4.申借單位財務狀況之說明。
(二)監理會受理申借案件後,由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報經監理會核定後
      ,由監理會通知申借單位與臺灣銀行辦理簽約手續,並依工程進度
      或投資進度分期撥付借款。
(三)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計畫確實執行,監理會得視需
      要派員查核其執行情形。
(四)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臺灣銀行辦理追索手續
      外,並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函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索。
(五)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畫之性質,
      由監理會個案核定之。
(六)申借單位為公營事業者,授信條件應增列:「借款人於確定移轉民
      營時,應事先主動告知,並同意於民營化之前一日,雙方借貸契約
      終止,已撥款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應於移轉民營前一日償還全部借
      款及利息,尚未撥款部分停止撥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