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6
六、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本基金可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包含上市、上櫃之股票、現金增資股
      票、初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等具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東權益之有價
      證券。
(二)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應考量其產業前景、經營管理績效、財(業
      )務狀況及股利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取配股、配息或資本利得
      。
(三)購入國內單一權益證券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
      分之二。
(四)購入國外單一權益證券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
      分之一。
(五)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之總額,不超過各該權益證券已發行總額之百
      分之十。
(六)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
      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
      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