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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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運用原則:
      1.本基金可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包含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短期票券及其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及銀行、證券、保險等事
        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固定收益商品,或其他具債務性質之有價證
        券。
      2.投資債務證券,應選擇債信良好之債務證券,以獲取利息或資本
        利得。
(二)購買國內短期票券,應視本基金之收支情形,控存適當額度之資金
      ,供做短期調度之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可投資短期票券之種類如下:
     (1)國庫券。
     (2)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3)央行儲蓄券。
     (4)銀行之承兌匯票。
     (5)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6)本基金存放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買入國內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必須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準)
        :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以上。
      3.免保證商業本票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適用前目規定。
      4.信用評等資料應至少每年檢討一次。
      5.買入短期票券,該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合第二
        款第二目條件,但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符合者,亦得為本基金買
        入之標的。
      6.本基金投資免保證票券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
        合第二款第二目條件,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超
        過買入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7.對單一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承兌或發行短期票券之買入餘額不
        超過買入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三)投資短期票券外之國內債務證券,除公債、公營機構發行或保證者
      外,該債務證券或其發行或主辦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
      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檔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BBB-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信為 BBB-(twn)等級以上。
(四)投資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
      為目的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五)投資第三款及第四款各債務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投資時,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
        進行投資,投資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須先報經監理
        會同意。
      2.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公營事業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
        證公司債外,投資於任一債務證券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
        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3.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公營事業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
        證公司債外,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超過該公司所
        發行債務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六)購買國外短期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可投資短期票券之種類如下: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2.買入國外短期票券,該票券或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
        評等等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以上。
(七)投資短期票券外之國外債務證券,該債務證券或其保證或發行機構
      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A3 等級以
        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A- 等級以上
        。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信為 A-(twn)等級以上。
(八)投資第六款及第七款各債務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購入單一國外債務證券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
        之百分之一。
      2.投資於任一國外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
        之十。
(九)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
      的者,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本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金
      額或總數額。
(十)臺灣銀行辦理國外投資實際運用金額應報監理會同意後辦理,並在
      監理會同意之金額內,依照有關規定及投資限制下從事投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