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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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
    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
    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
    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