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理社區職訓教室暨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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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機關:                                                  
 (一) 申辦單位:已申請稅捐稽徵機關統一編號之立案公益團體或私立學
      校。                                                      
 (二) 輔導機關: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災區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