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理社區職訓教室暨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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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項目與內容:                                            
 (一) 農產之加工、傳統餐點之製作、觀光休閒農業、有機農業之推展及
      地方文化藝術之創作。                                      
 (二) 每班次之授課期間以一至三週為原則,授課時數在九十小時以內;
      每班次一般學科課程時數不超過百分之十;專業學科時數不超過百
      分之二十;專業術科 (含應用實習) 時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三) 一般學科課程中,應加強開設學員結訓後之就 (創) 業輔導機制課
      程。                                                      
 (四) 結合在地居民推動社區特色產業為主的訓練班次,得列入優先辦理
      。                                                        
 (五) 授課時間請擇定日間時段為原則,夜間時段為輔 (僅限於特殊行業
      職類班,視申辦單位與參訓者實際需求,經提送並獲本實施要點審
      核委員會議通過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