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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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
      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
      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