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6 日
第 3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為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