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6 日
第 5 條
體格檢查證明書自發給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二年。但船員年齡未滿十八歲
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