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