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