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第 10 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
    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