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