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
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