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ENHANCE ENFORCEMENT PROGRAM, EEP)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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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一) 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廠場,且 1  年
      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
      處分達 3  次以上者。
 (三) 1 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 1  至
      9 等級之障害達 2  人以上之廠場。
 (四)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
      害勞工之虞者。
二、工程類:
 (一) 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
      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達 300  人
      以上,且 1  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
      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 3  次以上者。
三、其他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