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ENHANCE ENFORCEMENT PROGRAM, EEP)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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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管考機制:
一、檢查機構應按季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或營造工程造冊
    函報本會,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其檢查處理情形傳送本會;對於因發
    生重大職業災害而達 (或提升) 列管標準者,應優先於災害檢查初步
    報告書內註明傳送本會後,於當季列管名單中增列或提升列管等級,
    並依規定列管。
二、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方案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或列管對
    象仍持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將函請該管轄勞動檢查機構改進,並
    列入年度降災執行績效考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