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第 2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
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僱用獎勵金。
前項優先僱用之認定,以事業單位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勞工在原大量解僱
人數範圍內認定之。
第一項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之日為起算日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