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第 7 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