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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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
    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
    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在延長替代檢查期間,可
    繼續安全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