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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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
    ,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雇主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或第一百
    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附屬鍋爐,擬併前項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
    者,為確保附屬鍋爐在延長內部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前項申
    請資料之內容應包括附屬鍋爐,且鍋爐給水及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0231  有關離子交換水之規定,內部檢查期限最長得隨同延長為
    三年。
    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同一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
    之系統設備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除檢附第一項規定資料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參照本部所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相關手冊及指引,
      對該等設備所屬製程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
(二)參照本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依國際標準
      ISO45001,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規
      劃、實施、檢查及改進(PDCA)管理循環,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驗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