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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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替代檢查者,應成立審核小組,由勞
    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
    人,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
    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
    評估結果、審查意見及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本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查機
    構依審查小組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