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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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該勞動檢查機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勞動檢查機構未能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核定者,雇主得函
    請該勞動檢查機構說明原因,並副知本部職安署,以利協助處理。但
    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