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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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限當年內使用,逾期未使用者由投保單位自行
      銷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