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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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
    付情況,按投保單位人數之一定比率,於每年年底前寄達各投保單位
    以備次年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