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7 日
4
四、投保單位應將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交由主管部門或經辦人妥為保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