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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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職業病診療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
    付相關規定收治病患及申報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