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11
十一、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
      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