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14
十四、機關應督導工程之安全衛生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衛生督
      導小組,隨時進行工程安全衛生督導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