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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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動部為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會同各勞動檢查機構等辦
      理下列事項:
  (一)於平時及假日加強公共工程之動態檢查。
  (二)會同中央、直轄市工程主辦機關等聯合查核重大公共工程,加強
        督導落實廠商執行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選定大型廠商宣導安全衛生自主檢查,建構網路監督檢查制度。
  (四)協助各級機關建立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分級稽查制度。
  (五)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安全查核委員訓練及辦理公
        共工程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在職訓練。
  (六)輔導廠商推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七)輔導廠商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群組合作組織,推行區域防災合作、
        相互支援制度。
  (八)提供各機關、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輔導諮詢。
  (九)其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及輔導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