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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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
    契約,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
    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
    第一項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並按工程需求,量
    化編列;無法量化項目得採一式編列;其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
    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費用,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