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1 條
本規則所定之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技能檢定規範訂定、規範製訂人
員資格審查、規範製訂人員聘書核發、學科及術科測試費用退還、監場人
員資格證明核發、停止監評人員遴聘、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業務,中
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之。
本規則所定之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
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