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4 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
測試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具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學、術科採電腦測試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
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