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31 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
核紀錄。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
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
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