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48 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
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
考,不得繼續應檢,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傳遞資料或信號。
二、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測試。
三、互換工件或圖說。
四、隨身攜帶成品或試題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
    備或其他與測試無關之物品等。
五、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六、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或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二、自備工具、工件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監評或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四、明知監評或監場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
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術科測試有分節或分站方式,經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予以扣考者,不得再
參加各分節或分站測試,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