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49 條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
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
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