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
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
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