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5 條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
作費用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
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
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
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
為準。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
國人之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